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與配偶協議離婚,雙方財產分配或給付贍養費,有無涉及課稅的問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財政部相關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的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也不課徵綜所稅。不過,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無法證明是離婚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的給付者,則支付方須負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
舉例而言,甲乙兩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假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乙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也不課徵綜所稅。
高雄國稅局呼籲,離婚時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民眾 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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