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涉「澄清湖大樓」購地案,台北地院13日判處辜仲諒7年8月徒刑,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涉「澄清湖大樓」購地案,北院一審判7年8月徒刑;對此,金管會銀行局表示,金融機構受政府高度監理,且為社會大眾所信賴,負責人應該要用更高標準來自我要求.因此,考慮到外界觀感,應該要「知所進退」。
辜仲諒目前為中信金控法人代表董事。
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表示,中信金5月13日已通報「重大偶發」,將依規定7個營業日內,函報相關辦理情形,因此,金管會將審慎妥適的處理。
若負責人尚未受到判決宣告確定,依現行「金控或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規定,並沒有達到必須要解除董事資格之標準。也就是,依法論法,辜仲諒擔任中信金的董事資格沒有問題。
不過,王允中也說明,如果金融業負責人的司法案件遭到起訴、或受法院判刑,也會影響到社會大眾對這家金融機構的信賴和觀感,導致個人行為「外溢」到金融機構,進而損及金融機構或銀行信譽。
換言之,即使法律沒有要求,但金管會希望,可以採取高標準來看待,畢竟,負責人需要考量是否有損及金融機構的信譽或聲譽,該怎麼做,他們應該都知道,自己要去判斷的。
王允中強調,針對涉及相關涉訟的金融機構負責人,應該從維護聲譽的角度,思考對於金融機構的影響,並且要「知所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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