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與時任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協理李聲凱,涉嫌以「低價高買」手法,購買澄清湖大樓,使得中信銀承受1億元的價差損失,台北地檢署在2019年間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辜仲諒等人,台北地院歷時4年多審理,今日依違反銀行法背信罪,判處辜仲諒7年8月徒刑,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上訴。
同案被告李聲凱9年4月徒刑、時任中信銀資深副總經理張明田8年、時任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9年6月徒刑,辜仲諒的妹婿陳俊哲通緝中。
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辜仲諒等人所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影響中信銀行存款戶、股市投資人、中信資產公司的權益甚鉅,應予非難,並斟酌其等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均不佳,因此判處上述徒刑。
本案是「紅火案」的衍生案,至於「紅火案」,是指2004年間,辜仲諒被控與中信主管,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損害中信金的利益,辜仲諒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證交法操縱股價、洗錢等罪被起訴。
紅火案目前審理情形是,一審、二審、更一審分別判辜仲諒9年、9年8月、3年6月,更二審、更三審皆判辜仲諒無罪;最高法院去年將操縱股價、洗錢二罪的部分,駁回檢方上訴,確定無罪;而銀行法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無罪方面,則是撤銷發回高院,進入更四審。
至於「中信澄清湖大樓購地案」發生在2005年間,檢方調查,辜仲諒、李聲凱及辜仲諒的妹婿陳俊哲等人,得知清美公司董事長黃仁宗,有意以8.5億元出售位於高雄鳥松區的澄清湖大樓後,先以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買下大樓,再墊高價格,以9.5億元賣給中信銀,使得中信銀平白損失1億元。
北檢原本曾將本案併入辜仲諒的「紅火案」審理,但高院2018年間更一審將辜判刑3年半時,將此案退回,檢方遂於2019年間起訴辜仲諒。
此外,李聲凱、陳俊哲、張明田、林祥曦4人,涉嫌在處分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奕銘等公司不良債權舞弊,亦有關係人交易,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檢方因此也將李聲凱等4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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