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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成立主權基金?財部:須凝聚共識 制定專法

2025/05/07 17:47

對於台灣是否成立主權基金,財政部表示,必須凝聚共識,且須制定專法。(記者鄭琪芳攝)對於台灣是否成立主權基金,財政部表示,必須凝聚共識,且須制定專法。(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邀請相關部會就「我國如果要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中央銀行與政府相關基金(如四大基金等)所扮演的角色為何?」進行專題報告,財政部報告指出,成立主權基金涉及設立目的、制定專法、監督管理機制、資金來源、主管機關等面向,首先應凝聚各界共識,審慎考量成立的必要性,且須制定專法調整法制,將持續研議。

報告指出,根據美國等國透過國際貨幣基金(IMF)提出倡議的「聖地牙哥原則」(Santiago Principles),將主權基金定義為「政府基於總體經濟之特殊目的發起並持有投資基金,採取包括投資國外金融資產之各種投資策略,管理資產以求達成財務目標」;另IMF定義主權基金為政府所擁有或控制的特殊用途基金或機構,以原油天然氣等能源收入、財政盈餘、預算編列、外匯準備、民營化收入或外來援助等作為資金來源,進行海內外投資活動。

財政部表示,成立主權基金,涉及設立目的、制定專法、監督管理機制、資金來源、主管機關等面向,首先應凝聚各界共識,審慎考量成立之必要性。依國發會2023年10月16日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的初步結論,主權基金設立目的有其策略性或特殊需求,涉及整合各界意見及凝聚社會共識,且須制定專法調整法制,將持續進行研議。

報告指出,成立主權基金除需就基金規模、投入財源等審慎規劃外,更需有掌握產業趨勢、金融市場投資與風險管理等專業,未來本部將配合行政院及擇定的主責機關參與政策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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