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產險三大缺失,遭金管會開罰240萬元。(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又有保險公司遭到裁罰!金管會表示,新光產物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查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包括: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賠案費用等,因此,核處罰鍰240萬元。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這次裁罰共三大項缺失,首先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授權訂定的相關規定,保險人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其處理賠案費用,應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
保險局表示,新光產險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賠案費用,且違規事實明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其次,新光產險辦理火災保險業務,有未依火災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之巨大保額定義核保評估,違規事實明確,與保險法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
第三,該公司辦理任意汽車保險之理賠業務,有未落實回勘機制,及未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文件,即逕將代步交通費用支付車廠之狀況。保險局強調,該違規事實明確,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三項缺失事項,新光產險這次遭裁罰合計為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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