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發布解釋令,進口酒混淆原產地,最高可罰50萬元。(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中國啤酒低價傾銷台灣,卻使用外國品牌或台灣地名等混淆產地。財政部今發布解釋令,明定進口酒包裝若標示非屬原產地的地名,字體不可大於原產地;進口酒廣告若有非屬原產地的文字、圖形等,須於同一頁面以同等篇幅補充說明原產地。新制自明年起生效,違者最高可罰鍰50萬元,且不改正可按次處罰。
財政部國庫署官員說明,考量目前已經輸入的進口酒,需要一些時間更改包裝或調整廣告內容等,因此給予進口業者緩衝期,自明年元旦起實施。官員舉例,新制上路後,某外國品牌的啤酒在中國產製,在台灣銷售時,如果廣告上出現台灣玉山,玉山的圖片多大,就要以同等篇幅標示原產地是中國。
財政部昨發布解釋令,「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5項規定「使人誤信之情事」,包含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標示文字,可使人誤信係產自原產地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口酒的容器或其外包裝標示非屬原產地的地名,其字體大於依規定標示的原產地,且與商標、品牌無涉者,屬「使人誤信之情事」,應依規定論處,即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的菸酒。
另,「菸酒管理法」第37條第4款規定「易生誤解之內容」,包含酒之廣告或促銷揭示的內容,可使人誤信係產自原產地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口酒的廣告或促銷內容,有非屬原產地地名的相關文字、圖形、記號、圖片,使人對原產地有所混淆,而未於同一頁面或畫面以同等篇幅補充說明其原產地者,屬「易生誤解之內容」,可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飲酒過量有礙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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