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父母贈與子女 選對時機可享688萬免稅額

2025/04/21 07:30

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記者鄭琪芳攝)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了各自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以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換言之,子女結婚時,父母合計贈與688萬元仍可免稅。

舉例說明,王先生的女兒於2024年6月結婚,若王先生夫妻在2024年度無其他贈與,於女兒結婚時,王先生贈與禮金350萬元,王太太贈與禮金344萬元,則王太太無須繳納贈與稅(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贈與免稅額244萬=344萬);王先生須繳納贈與稅6000元〔(350萬-244萬-100萬元)× 10%=6000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只要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各自因子女婚嫁贈與財物100萬元內,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合法節稅。若婚嫁贈與禮金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須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或定存單影本等),供日後稽徵機關據以核認為子女婚嫁時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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