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產創條例修正案,對外投資影響國安未改正最高處1千萬罰鍰。示意圖。(彭博)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適用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新增違規罰鍰,對外投資影響國家安全等,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改正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今(18)日在主席敲下議事槌聲中,三通過讀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記者叢昌瑾攝影)
三讀通過條文將「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納入可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現行的10億元以下修正為20億以下,投資抵減稅額適用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現行條文「從事國外投資15億元以上」須事前申請核准公司之要件,三讀通過條文修正為「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並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附附款之核准,未依規定處罰之。
為協助新創事業,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從現行3億元降為1.5億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針對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享有租稅優惠部分,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現行設立未滿2年放寬至5年,投資門檻則由現行100萬元者調降至50萬元。
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所設立之新創事業適用租稅優惠,增訂個人投資減除優惠以500萬元為限,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非政府認定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之減除則以300萬為限。
三讀通過條文亦新增違規罰鍰,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未經核准投資,包括對國家成威脅之國家或企業,影響國家安全等,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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