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免稅額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 (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2022年起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贈與稅免稅額是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贈與稅免稅額,是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且「每年」或「1年內」按曆年制計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舉例說明,甲君2024年3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40萬元,10月1日又贈與女兒現金240萬元,累計贈與總額達480萬元,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應於2024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各次贈與皆在免稅額度內,因此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君2024年度贈與總額48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236萬元,發單補稅23.6萬元,並裁處罰鍰23.6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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