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船勞資雙方今天簽訂第4次團體協約。(台船提供)
〔記者洪臣宏/高雄報導〕台船勞資談判了2、3年,今(24)日董事長黃正弘出席團體協約簽約儀式,距離上次簽約已經近6年,主要修改不合時宜條文。工會表示,雖然協約內容沒有太大變動,但團體協約是對員工的保障。
台船資方代表為副總經理周志明,與勞方代表高雄企業工會理事長張益得、基隆企業工會理事長林余瑲,三方共同完成簽約用印,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胡文中及高市勞工局局長江健興共同見證。
台船表示,這次簽訂團體協約是民營化後第四次簽約,修訂簽約的目的,主要是第三次團體協約自2019年9月24日簽約後,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或尚待修正,因而召開協商會議,勞資共同檢視修訂需求。
張益得表示,勞資雙方已經談了2、3年,均有各自主張,因台船虧損,因而修正因法令變更,不合時宜部分,協約內容大致沒有變動;他強調,團體協約優於勞基法,對台船員工是個保障。
台船民營化後,於2008年底第一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主要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2015年8月17日簽訂第二次團體協約,以持續改善勞動條件,因此2016年5月1日,台船與高雄、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獲得勞動部頒獎表揚與鼓勵;2019年9月24日簽訂第三次團體協約,配合勞基法修訂,為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進而創造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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