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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房地合一免稅優惠 國稅局教你這些撇步

2025/03/14 07:30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符合要件可適用免稅優惠。(記者鄭琪芳攝)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符合要件可適用免稅優惠。(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免稅等要件,只要課稅所得在400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2016年起房地合一稅制上路,主要是為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不過,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符合相關要件,可適用免稅額400萬元。

至於房地合一自住免稅要件,除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均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另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交易日前6年內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舉例而言,甲君於2024年5月29日出售2018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該房地期間已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但甲君是2018年6月6日才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還剩7天才屆滿6年,雖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在400萬元範圍內,仍未符合免稅規定。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欲出售持有的自住房屋時,建議先審視是否符合上述免稅優惠規定;且無論是否符合,皆應依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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