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工會法》,以明確廠場工會範圍、保障勞工團結權。(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曾於 112 年判決宣示,《工會法施行細則》中針對「廠場」的定義與成立要件,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勞動部因此修改工會法中,有關「廠場」規範,今(13)日行政院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希望藉此強化保障勞工的團結權。
勞動部指出,工會法自 100 年 5 月 1 日修正施行後,至今已超過10年,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宣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廠場」定義與成立要件規範,因無工會法明確授權,因而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為此,勞動部修訂工會法有關「廠場」的規範,包括工會法第 6 條之 1、第 7 條修正條文草案,適度放寬勞工籌組廠場工會的要件,藉此強化勞工團結權的保障。
此次的修法重點包括:
1、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廠場」的規定,增列於工會法,以符合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2、配合「營業登記規則」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調整條文及文字為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使各法規用字一致。
3、將廠場工會籌組要件中「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修正為「設置會計單位」,並增列「專責會計人員」,適度增加籌組要件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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