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保險法」條文修正案,明定保險契約的強制執行原則。(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今(13)日通過「保險法」條文修正案,明定保險契約的強制執行原則,未來修法通過後,解約金債權金額未超過債務3個月最低生活費1.2倍者,不得做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確保國人維持一定的人壽保險保障。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為完善制度,配合2022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解決保單強制執行驟增衍生問題,金管會修正保險法,明定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原則及適用險種,增訂豁免扣押或強制執行門檻,以兼顧債權人利益及降低社會成本。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據統計,從2023年1月到2024年9月間,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之件數達92.8萬件,其中3成是壽險保單,7成是傷害險與健康險保單,當中約4.6萬件真的被終止,影響到債務人的保險保障。
蔡火炎強調,基本保險保障維繫,攸關保護的生命權與健康權,本次修法明定豁免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類型。根據今年度衛福部與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3個月金額,台北市為7萬3365元、新北市為6萬840元、桃園市6萬366元、高雄市5萬7744元、台南市5萬5854元、 台中市5萬7876元、金馬: 5萬1627元、其他縣市5萬5854元。
此次修法並引入國外的「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另外,也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而為提升國內消費者投保權益,明定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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