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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5年繼承財產 這種情況應計入遺產課稅

2025/03/10 07:30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繼承的財產,若未繳納遺產稅,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記者鄭琪芳攝)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繼承的財產,若未繳納遺產稅,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上應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的財產為限;換言之,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若未繳納遺產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的母親及父親先後於5年內死亡,甲君申報父親遺產稅時,將父親繼承自母親的土地1筆列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國稅局查核,甲君母親的遺產未達課徵遺產稅標準而免繳遺產稅,已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案,因此將該筆土地改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甲君不服,復查主張母親遺產稅已經申報核定為免稅,本質屬已完納遺產稅(稅額零元)案件,若將該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有重複計稅之虞。經國稅局復查,依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遺贈稅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遺產,且所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為要件。

北區國稅局說明,上述條款的立法精神,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因此適用前提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即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無該條款之適用,駁回甲君的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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