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繳納是以每年2月最後1天房屋稅籍為課稅依據,若3月1日完成買賣登記則不必繳納當年度房屋稅。(記者謝武雄攝)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房屋稅每年5月開徵,課徵期間則是從前一年度7月1日至當年度6月30日,此外符合自用住宅資格者必須於開徵前40天提出申請,值得一提的是,房屋稅是以每年的2月最後1天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義務,稅務機關按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如果甲君在2月28日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屋,他就是納稅義務人。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買房子,於2月28日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屋,由於2月28日時房屋已為甲君所有,故甲君需繳納當年度房屋稅,如果在3月1日才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屋,由於房屋於2月28日時仍登記在乙君名下,故乙君需繳納當年度房屋稅,也就是說晚1天就省了1年房屋稅。
另外房屋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民眾必須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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