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太陽光電,電協金、距離邊界新規出爐。(記者林菁樺攝)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拚光電推展,經濟部(24日)預告光電案場距離新規範,與光電的電協金使用細節。因光電案場與民宅距離受關注,修法規定以2公頃為分界管制,可減少對周邊居民影響。電協金則是規定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應將50%比例回饋使用到光電設施所在村里。
國內太陽光電推動進度受阻,盼與在地共存共榮,經濟部修正「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以2公頃為分界管制。
經濟部去年邀集農業部、內政部、地方政府及光電公(協)會,研擬「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24日正式預告,規範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符合「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
經濟部指出,因民眾關心鄰近聚落地面型案場靠近民宅議題,依內政部非都管制規則要求光電離建地應有一定適宜距離,以2公頃為分界管制,以減少對周邊居民影響。
新規是案場面積2公頃以上者,其設施應距離該區域邊界20公尺以上,或距離15公尺以上但需設高度1.5公尺以上綠籬;若未達2公頃者,其案場則應距離該區域邊界5公尺以上等相關規定。
本次也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範補助型電協金受補助單位「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各自將其中50%使用於太陽光電案場所在鄉(鎮、市、區)及村(里)事務,讓回饋金實質運用於在地事務,協助地方發展。
電協金包括3成為「專案型」,7成則是「補助型」,補助型當中15%為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占85%;此次新規更為細節,縣市跟鄉鎮要把電協金一半比例用於光電設施所在的鄉鎮村里。
經濟部表示,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翌日起至預告截止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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