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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肥赴中投資慘賠3億 前董座鍾榮吉違證交法判刑5年

2025/01/14 12:36

台肥赴中投資慘賠3億,前董座鍾榮吉違證交法判刑5年(資料照)台肥赴中投資慘賠3億,前董座鍾榮吉違證交法判刑5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灣肥料公司於2013年轉投資赴中國設廠,替轉投資公司擔保貸款,最終卻以損失1001餘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964萬餘元),台北地檢署認定是經營階層決策造成公司重大損害,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損害公司資產罪,起訴時任台肥董事長的前立法院副院長鍾榮吉等3人;台北地院今判鍾榮吉5年有期徒刑。

2名共犯,時任台肥副總經理周偉馨,依同罪判處4年徒刑;時任投資處長劉奕鐘判刑1年9月,但獲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2013年台肥與晉群公司一同成立「旭昌化學公司」,預計在中國昆山設立電子級化學品廠,但握有51%股權的台肥,卻無法掌握旭昌經營權,旭昌後來虧損賠掉15億股本(5000萬美元),還得在台肥擔保下,出面向銀行申貸1000萬美元。

檢方查出,鍾榮吉等3人明知台肥及其子公司,不得違反及逾越台肥章程規定的「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等內容,不得就其他股東應負擔的保證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卻仍堅持提出依照股東持股比例背書保證等建議,投資處做出「原則上依照股東持股比例背書保證」等會議結論,並將審議紀錄上呈鍾榮吉簽核後,提案至董事會決議。

檢方認為,依據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董事長僅能就背書保證限額5%內先行決行,並報董事會追認,以及應符合合資協議書中關於股東依持股比例負擔經營風險等規定。

北檢認為鍾榮吉等3人明知上述規定,卻涉嫌於2011年12月27日的董事會上提議,針對旭昌開曼公司向銀行融資1000萬美元案,提議採台肥與晉群連帶保證的方式,並聲稱符合相關規範,導致董事會成員誤信適法,而以「若銀行不同意按出資比例背書保證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鍾榮吉可改用連帶保證方式,完成後再提董事會說明備查」通過該議案,以致台肥遭受3億餘元重大損害,起訴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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