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公司外執行職務時,被不特定人性騷擾怎麼辦?勞動部正式發函予以解釋。(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後,在實務運作上,不時發生居服員、房屋仲介、護理師、公車司機,甚至網站小編遭「不特定人」性騷擾的情形,因受僱員工的工作地點並非雇主辦工場域,雇主難以調查、懲處,勞動部經與衛生福利部會商後,正式訂出12大態樣,函示其調查、處罰,依「性騷擾防治法」由警察機關進行,但員工後續的支持、諮商、法律扶助仍由僱主負責。
勞動部官員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定義的職場性騷擾,如果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遭「不特定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性騷擾,雇主得知後,依法也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實務上常因性騷擾者是「不特定人」(例如顧客),雇主難以對行為人進行調查也無法懲戒,因此,「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已明訂,上述情境,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處理。
不過,上述規定自113年3月8日施行以來,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性騷擾事件發現,因目前勞務給付型態多元,部分員工工作的場所,雖非公共場域,但也不是雇主能支配、管理,若受僱者工作時,遭受不特定人性騷擾,雇主仍難以調查或懲處性騷者。
勞動部官員舉例,有居服員在服務個案的家中遭個案性騷擾、照服機構受僱者遭被照顧者性騷擾、房仲人員帶看房屋時遭顧客性騷擾、汽車業務員在試車的車輛內遭顧客性騷擾,甚至電話客服人員遭進線諮詢者性騷擾、社群網站小編遭受網友留言性騷擾,或是社區或大樓管理員,在管理室遭住戶、來訪者或送貨員性騷擾。
甚至商店、餐廳、百貨公司、戲院、飯店、賣場、銀行等營業場所的受僱者,例如櫃姐、賣場收銀員、銀行員,在執行職務時,遭顧客性騷擾。
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等主管機關會商後,決定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的意旨,列出12大態樣,若發生性騷擾事件,將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調解及處罰;若發生的情境不在例示態樣中,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的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進行認定。如經調查成立性騷擾,最高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