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賦予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違規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菸酒稅法」修正案。(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為賦予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違規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菸酒稅法」修正案,將固定裁罰比率依個案情況做彈性修正,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意旨。
「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及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上路經查獲者,將罰鍰裁處倍數由現行「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之罰鍰。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菸酒稅法」三讀條文明定,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的倍數,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並刪除米酒專賣超出原專賣價格者罰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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