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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欠費惡行 勞動部新規定「達一門檻」禁止預收保費

2025/01/06 21:27

勞動部今(6)日公告修訂「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是勞保條例施行細則近4年的再次修訂。(記者李靚慧攝)勞動部今(6)日公告修訂「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是勞保條例施行細則近4年的再次修訂。(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今(6)日公告修訂「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其中特別針對「傷病假」期間及「性騷擾」他人遭停職期間,規定投保單位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也針對「欠費」黑名單的職業工會,規定欠費達2個月,不得再向會員預收保費,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今日公告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勞動部官員指出,多數是配合實務需要,進行文字內容的修訂,是勞保條例施行細則110年6月修訂後,近4年的再次修訂。

此次修訂的重點,包括勞保局不時公告「欠費大戶名單」,部分職業工會雖向會員預收保費,但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彙繳至勞保局,甚至違法挪用保費,此次修正條文第40條,增訂採取預收保險費機制的工會,如欠繳保險費情形「累計達2個月」,不得繼續預收保費。

勞動部官員指出,原條例規定,在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職業工會得1次預收3個月或6個月保險費,再按月彙繳至勞保局,但經常有欠費嚴重情形,因此修改條例保障勞工權益,也要求預收保費的工會,在未彙繳之前,應於依規定在金融機構設立的勞工保險專戶儲存保管,所生利息只限運用於本保險業務,並依據投保單位的財務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此次修訂也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後,職場若發生性騷擾、性霸凌,遭申訴的加害者,在停職調查期間,投保單位仍應依規定繼續為其投保勞保,且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保險司官員解釋,主要是考量到勞工保險屬於強制性在職保險,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雇主應依規定為其聘僱的勞工投保,即使勞工遭停職調查,保險也不能中斷;此外,勞工若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的期間,也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因應企業併購型態的多元,此次也修訂若投保單位因合併、單位分割或轉讓而消滅時,其未清繳的保費或滯納金,應由存續、新設或受讓的投保單位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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