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才能免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過,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也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不在此限,可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屬至親,常存在贈與情事,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即「假買賣、真贈與」,國稅局對這類案件的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均會加以審酌。
高雄國稅局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的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分為「自有資金」及「貸款」,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資金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至於「貸款」部分,除資金不能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外,尚須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舉例說明,甲君移轉A地給兒子乙君,主張為買賣,買賣價金1000萬元,乙君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君無所得也無其他財產,頭期款200萬元為甲君歷年贈與,而向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是以甲君為擔保人,依乙君的資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資金證明,若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仍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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