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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繼承房地合一稅減輕 持有期間這樣計算

2024/10/23 07:00

連續繼承房地合一稅減輕  持有期間這樣計算南區國稅局表示,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
(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房地合一稅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時,可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南區國稅局說明,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地,對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取得時點非人為所能控制,若繼承人(受遺贈人)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較高稅率,未盡合理;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放寬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

舉例說明,甲君的母親於1996年購入A房地,而甲母於2018年過世後,由甲父繼承A房地,甲父於2022年3月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2024年2月出售;依上述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時,得併計甲母與甲父的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可適用稅率15%。

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者,不論獲利或虧損,都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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