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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永昌證權證交易虧損案判決 前總經理陳錦峰等3人應賠償1億元

2024/10/22 15:25

華南永昌證券2020年3月時因為權證交易避險不及,最後導致鉅額虧損。(資料照)華南永昌證券2020年3月時因為權證交易避險不及,最後導致鉅額虧損。(資料照)

林浥樺/核稿編輯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華南金控旗下華南永昌證券在2020年3月時,因為權證交易避險不及,最後導致鉅額虧損,事後華南永昌證券請求損害賠償,全案纏訟4年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近期民事判決出爐,被告的3名華南永昌證券前主管陳錦峰、張志營及陳沛,應給付華南永昌證券1億元,引起金融圈熱議。

判決書指出,陳錦峰當時擔任華南永昌總經理,張志營為金商部資深協理,陳沛則是金商部業務協理,3人均負責華南永昌證券的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但卻未依照公司規定的風險管理政策和注意事項,進行避險動作。

法院認為,當2020年3月爆發全球股災後,張志營或陳沛均未依風險管理政策規定,採取將部位平倉或完全避險的措施,陳錦峰也沒有督促張志營、陳沛依規定辦理。

華南永昌證券主張,因3名被告未及時採取避險措施,而後買入選擇權,最終導致鉅額虧損,因此請求3名被告連帶賠償1億元本息。

根據當時媒體報導,此事造成華南永昌證券鉅額虧損,2020年3月稅後虧損就高達47.59億元新台幣,連累母公司華南金控整體獲利,使華南金控2020年3月的稅後虧損來到35.99億元新台幣。

判決書指出,法院認定,陳錦峰、張志營以及陳沛3名被告,在進行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時,應遵守華南永昌證券制定的風險管理規範和注意事項,進行避險並妥善控管市場風險,但3名被告未能盡善良管理人應盡之義務而有過失,因此應負賠償之責。

法院因此判決陳錦峰、張志營以及陳沛3名被告,應給付原告華南永昌證券1億元新台幣,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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