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這類財產不列入範圍

2024/10/07 07:30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記者鄭琪芳攝)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生存配偶受贈取得的財產,屬「民法」第1030-1條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且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日「現存」財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不得列入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財產分配範圍。

北區國稅局說明,「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該條文但書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任一方對他方配偶贈與的財產在內。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4年1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土地1筆,贈與價額1000萬元;甲君於2024年4月1日死亡,繼承人依「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該贈與土地併列為甲君遺產,申報遺產總額計3000萬元,並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被繼承人婚後財產3000萬元-生存配偶婚後財產200萬元)/2〕。

不過,國稅局以甲君遺產總額3000萬元中,有1000萬元屬於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非死亡日現存財產,不得列為請求權範圍,核認被繼承人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2000萬元;另有關申報乙君婚後財產200萬元部分,並未包含上述受贈自甲君的財產1000萬元,按申報數核認生存配偶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200萬元,核定甲君遺產稅案的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900萬元〔(2000萬元-200萬元)/2〕。

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申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稅案件,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生存配偶的財產,均不列入雙方剩餘財產範圍計算可扣除金額。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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