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的彈性空間,並兼顧其工作權益,金管會擬修法刪除其公司可停止其3個月招攬的懲罰。(資料照)
為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的彈性空間,並兼顧其工作權益,金管會擬修法刪除其公司可停止其3個月招攬的懲罰。(資料照)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保險業務員如果不當招攬,根據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屬公司可給予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處分。為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的彈性空間,並兼顧其工作權益,金管會擬修法刪除其公司可停止其3個月招攬的懲罰。
現行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時,不得從事任一類保險業務招攬的規定,明顯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
金管會今表示,為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的彈性空間,並兼顧其工作權益,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刪除3個月以上的最低處分期間規定,修正為「1年以下」,將於近日依法辦理預告。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保險員因用退佣給保費折扣,或其他不當招攬行為,都會給予停招3個月處分。根據統計,目前保險業務員遭懲處處分以3個月最多,占比高達3分之2,其次是1年、6個月及9個月,只占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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