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於「紅火案」欲插旗兆豐金,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證交法操縱股價、洗錢等罪,案經纏訟18年,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12月判辜仲諒等3人無罪,檢方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將銀行法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無罪的部分,撤銷發回高院,進入更四審;而操縱股價、洗錢罪,則駁回檢方上訴,此2罪,辜確定無罪。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2004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辜仲諒與中信主管張明田、林祥曦等人,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3047萬美元不法利益,約新台幣10億,損害中信金的利益。
一審、二審、更一審分別判辜仲諒9年、9年8月、3年6月,更二審、更三審皆判辜仲諒無罪。
高院更三審去年12月判決指出,辜、張、林雖將結構債售予紅火公司,違反銀行內控規範及法令規定,也來自辜等人和辜的妹婿陳俊哲(通緝中)的有利安排,且與中信金積極買進兆豐金股票導致股價上漲有關,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或中信金為不同法人,中信銀以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紅火公司後,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發生的差額獲利,無法認定造成中信銀的重大損害。
此外,辜等3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並無為自己或紅火的不法利益、或損害中信金的主觀意圖,判3人皆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評議認為,辜仲諒等3人所涉的銀行法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罪的部分,尚有事實有待調查釐清,撤銷發回高院更審;至於3人所涉的證交法操縱股價,以及辜所涉的洗錢罪,則是駁回檢方上訴,此2罪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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