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取得我國居留證者,居留地址的房地符合一定要件,適用自住用稅率。(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囤房稅2.0」於今年7月上路,明年5月首度課徵。財政部今核釋,外國人及港澳居民取得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的房地符合一定要件,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房屋稅及地價稅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估計約1.6萬人受惠。
財政部說明,「囤房稅2.0」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為維護取得居留證者的居住權益,經考量「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有關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的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宜作一致認定,同時參酌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於今日發布解釋令,取得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的房地符合以下要件,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稅率:
1.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地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2.前點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按單一自住稅率1%課徵。
3.第1點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提醒,符合上述自住要件的房地,應依規定分別於房地稅開徵40日以前(房屋為3月22日以前、土地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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