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挪永豐資金放款買上海1788樓,何壽川二審判8年8月(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2017年被控於董座任內主導挪用集團子公司資金進行私人投資,並放款給三寶建設集團,用以投資中國上海「1788大樓」共2900萬美元(約新台幣9.25億元),台北地院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加重特別背信罪,將何壽川判刑8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今改判8年8月,比一審再加判2個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20人,一審判6人須入獄之刑、3人可易科罰金、2人緩刑、其餘無罪。二審今改判,時任永豐餘董事長邱秀瑩判刑4年10月(一審4年8月),其餘多維持一審刑期,土開部經理張金榜4年6月、法務主管詹舜翔4年、元太科技前董事長劉思誠3年5月、三寶集團財務經理王玉玲3年7月。
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通緝中)的妻子廖怡慇判7月,兩員工各判5至6月,可易科罰金;何壽川特助陳佳興、永豐租賃董事長游國治無罪。
判決指出,何壽川以個人的海外公司資金,投資三寶建設集團李俊傑(未到案,通緝中)開發的中國上海1788大樓,共同開發者美林證券4年後有意賣出股權,何壽川再指示永豐租賃放款給三寶集團6000萬美元(約新台幣19.08億元),並由永豐餘、元太科技以「預付租金」方式各撥850萬美元(約新台幣2.7億元)給三寶,助李俊傑買下美林股權。
何壽川於指示屬下安排分潤時,將6000萬美元中的2成,以及永豐餘、元太的1700萬美元(約新台幣5.41億元),都充作何壽川的個人出資,使何壽川自己僅出資800萬美元(約新台幣2.54億元),即得以3700萬美元(約新台幣11.77億元)為基礎向李俊傑分潤。
一審合議庭依此認定,何壽川違反忠實義務,挪用公司資金用於私人投資,損害永豐金的整體利益,金額逾億元,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罪,2020年11月將何判刑8年半。
何壽川於本案爆發後,被金管會拔除永豐金董事職務。
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今日宣判,將主導全案的何壽川、邱秀瑩各加刑2個月,其餘維持。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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