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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外幣賺匯差 課稅方式一次看

2024/08/16 07:30

高雄國稅局表示,買賣外幣賺取匯差,報稅時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記者鄭琪芳攝)高雄國稅局表示,買賣外幣賺取匯差,報稅時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金融機構推出各種外幣存款利息優惠商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資理財,民眾除了以外幣存款賺取利息所得,也藉由匯率波動賺取價差,而買賣外幣屬財產交易,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於結售的次年5月主動申報綜所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2年以12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元 並辦理1年期定期存款,於2023年定期存款到期後,將美元本息全數結售換回1320萬元,所獲增益120萬元,其中40萬元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由銀行填發扣免繳憑單供甲君申報利息所得;另80萬元為買賣美元因匯差所生的財產交易所得,非屬銀行應填發扣繳憑單的範圍,甲君於今年5月申報2023年度綜所稅時,應將上述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申報。

高雄國稅局呼籲,個人買賣外幣若有收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稅捐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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