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哥大仍持續使用超額頻譜。(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電信業者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去年底獲准正式合併,但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基於資源合理分配等考量,施以附加條款,要求合併後台灣大哥大應在今年6月30日前繳回超額頻譜,否則最重可處以500萬元罰鍰。台灣大哥大認為不合理,提起行政訴訟,並先就附加條款的部份,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灣大哥大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可抗告。
台灣大哥大指出,2023年3月針對NCC超頻處理附款提起行政訴訟,因NCC與本公司均有調解意願,目前雙方在行政法院進行調解中。
台灣大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此附款效力,目前尚未收到法院裁定,待收到後將研議,此聲請縱未獲法院准許,即附款仍有效 ,並不影響目前進行中的調解。
裁定指出,台灣大哥大於前年2月檢附電信事業間合併計畫書等資料,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規定,向NCC申請合併台灣之星。
NCC審查後,基於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去年1月雖核准合併案,但附加條款,要求台灣大哥大在合併案後,要求今年6月30日前繳回超額頻譜或轉讓,若違法,將開罰50萬至500萬元罰鍰。
台灣大哥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針對原處分的附加條款的部份,聲請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灣大哥大是對裁量處分的附款請求救濟,此本案訴訟類型屬課予義務訴訟,其暫時權利保護應適用保全程序中的假處分制度,而非適用停止執行制度以延宕其效力。
北高行指出,為求審慎,北高行特別於調查程序中,就此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類型的選擇對台灣大哥大闡明,不過,台灣大哥大仍執意聲請停止執行,無意更正為假處分的聲請,因此此件停止執行的聲請於法不合,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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