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若「漏報」有何懲處,金管會官員表示,這是由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認定。(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民眾黨爆發總統選舉政治獻金案風暴,民眾黨今天召開記者會指稱會計師「漏報」、「誤報」導致,但會計師發聲明反駁是依法行事;若會計師如民眾黨所言漏報疏失,會有什麼懲處?金管會透露,這應由「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認定,因為這屬於選舉政治獻金相關申報,並非上市櫃公司,亦非金管會。
民眾黨指出,整起事件是因為競總委託的端姓計師,稱時間來不及,因而便宜行事而漏報,要依法追究會計師責任;但會計師也出具聲明反駁,使得本案陷入「羅生門」。
對此,假如會計師確有漏報錯誤或疏失,依法可能會受到什麼處分?
首先,根據「會計師法」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金管會。金管會官員回應,尚在發展中的個案不予評論,況且,應由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認定。
舉例來說,公司要申報資本額,「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若是公司的稅務,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是是財政部;至於政治獻金的申報,屬於監察院;因為本事件並非上市櫃公司的簽證財報,因此,不屬於金管會轄管。
金管會官員也說明,就通案來說,對會計師之處份類別可分為2大類,第1類是比較嚴重的「懲戒」,依據會計師法第61條規定,共有六種態樣,例如: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者;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等。
根據「會計師法」對「懲戒」之處分,包括:新臺幣12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及除名。
第二種為「處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7條規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金管會得視情節對其進行「警告」、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簽證或撤銷簽證之核准等。
就流程方面,根據會計師第63條規定,若發生懲戒的六種態樣,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如本案為監察院)或全國會計師聯合會也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然後,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若「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懲戒的各款情事之一,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根據會計師法第65條規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若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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