奮鬥17年遭無故降職降薪,竹科丁姓總經理經向新竹地院提告,法官發現資方毫無證據指證丁男不適任,判賠丁男資遣費180萬元、業績獎金371萬元,共計551萬元。(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總經理的逆襲!竹科某科技公司丁姓總經理聽從老闆指示,放下帶領17年的團隊任職新部門,沒想到才1個月就被降副總,更逼他同意減薪,他憤而走人,公司甚至拒付資遣費,經向新竹地院提告,法官發現資方毫無證據指證丁男不適任,判賠丁男資遣費180萬元、業績獎金371萬元,共計551萬元。
丁男說,95年起擔任公司員工,帶領新竹分公司從5個員工開始拓展業務,直至111年已發展到30多名員工,業績也從毛利數百萬元成長到111年1億3千多萬元。長達17年的時間,從一個業務升為新竹區最高主管,並在108年起擔任總經理。
111年12月老闆以口頭方式,要他離開帶領的團隊、放棄現有的客戶,轉往建立新部門,並保證不會異動其職位及薪資,他基於信賴遂接受老闆安排。
沒想到事後僅1個多月,公司竟將他降為副總,等同連降三級,更逼迫他同意減薪,他深感羞辱,隨即前往新竹縣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僅表示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拒絕給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最後他向新竹地院提告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業務獎金合計651萬元。
法官調查,公司逕自對外發布調職命令,還沒等丁男就其所受懲戒事由做出申辯,就要他簽署同意書同意降職調動,難認公司對丁男降職減薪懲戒處分,係依循合理妥當程序,且有違反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此外,公司亦未舉證丁男表現經其多次勸導甚或懲處均未獲改善,不適任職第二事業處總經理職務,而在公司經營上或業務上有加以降職之必要性,難謂公司所為降職減薪之懲戒性調職合法。
法官認為,丁男依勞退條例、勞基法關於業績獎金發放之約定,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180萬元、業績獎金371萬元,共計551萬元,並請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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