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移送40件違法銷售地下保單 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2024/07/18 20:49

金管會表示,任何機構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地下保單、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王孟倫攝)金管會表示,任何機構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地下保單、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再度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地下保單);金管會表示,從2008年至2024年6月底,已經移送有具體事證違法銷售地下保單共40件;根據保險法規定,凡是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為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2千萬元罰金。

過去「地下保單」常以「皮包客」的方式來兜售,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現在出現的態樣,不肖業者多以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等各種名義,在社群媒體、網路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險商品,呼籲民眾切勿購買地下保單。

根據金管會統計顯示,近16年來, 因為有具體事證而移送檢調共40件,其中,11件是民眾申訴、另29件是民眾檢舉;在所有案件中,只有1件是調查局「偵辦中」,剩下的39件,「列參」有23件、「不起訴」有12件、「起訴」為4件。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非法銷售境外地下保單的刑事責任」。金管會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對消費者來說,金管會示警,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五大風險,包括:

1、保險爭議之處理: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2、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3、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4、被詐騙的風險: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險費。

5、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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