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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客戶借貸等2項缺失 亞東證券遭金管會開罰30萬

2024/06/26 20:28

媒介客戶借貸等2項缺失,亞東證券遭金管會開罰30萬。(記者王孟倫攝)媒介客戶借貸等2項缺失,亞東證券遭金管會開罰30萬。(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公布最新裁罰公告,由於亞東證券有兩項缺失,包括:「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有與客戶為借貸款項」,及「未顧及客戶風險狀況、調高單日交易額度」,因此,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裁罰亞東證券30萬元。

本案是如何發現?金管會證期局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在去年10月20日對亞東證券進行查核,發現其有2大缺失事項。

第一、經查,亞東證券有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與客戶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已經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第二、證期局也發現,對於客戶有當日沖銷及資券互抵之操作習性且發生大幅虧損狀況者,於申請調升單日買賣額度時,未考量調整前客戶持續處於虧損狀況,並基於專業加強風險控管,也顯示亞東證券「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證期局並強調,依相關規定,我國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至於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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