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指出,金管會對金融整併出現兩種態度,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澄清,沒有不同調。(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有媒體報導,針對台新併購新光金(新新併)及台新金是否能參與新壽私募增資,金管會內部浮現「兩種態度」,主委彭金隆與銀行局長莊琇媛兩人不同調;不過,金管會銀行局今天回應,根本就沒收到相關申請,金管會的態度很清楚,就是「以法律人、以理服人」,沒有所謂「兩種態度」的問題。
金管會新任主委彭金隆日前接受訪問表示,金控的合併與其子公司需要增資,基本上是兩件事,不會因為整併,而免除增資的義務;現行金控法規定,母公司須依其持股比重,代為募集資金,若整併也是一種方式的話,當然也可列入考慮。
彭金隆上述這段話,被金融圈視為是一大利多鬆綁,甚至有助「新新併」推動。
不過,有近日媒體報導,台新金打算參與新光旗下子公司新壽的私募,但銀行局長莊琇媛從法律面說明通案,認為不可行,主委、局長兩人似不同調,導致這個注資子公司的案件,已經卡關停擺。
對此,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針對近來媒體對一些個案的報導,在還沒有收到金融機構正式申請之前,我們無從評論;他並澄清,金管會只有一種態度,並沒有不同調的問題。
童政彰說,對於金融併購看法,主委(彭金隆)在本週一受訪時,說的非常清楚,就是八個字:「以法律人、以理服人」,在這樣原則下,就是回歸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不同調的情況。
此外,若以通案來看,依照現有法規,金控能不能去投資壽險特別股,因為過去沒有前例,法規解釋上,是否有模糊空間?
童政彰回應,市場上,如有這樣的案件送進來,我們就會去逐條檢視「金控法」的規定,過去主委(彭金隆)揭示這樣原則,包括:局長(銀行局長莊琇媛)受訪也是秉持這樣原則,當初是從法律面說明金控法之適用;不過,至今金管會沒有收到正式申請,所以,我們無從評論。
童政彰說明,根據金控法第39條規定,若金控業者有多餘的資金,可以做「短期資金運用」,像是信託資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但不允許財務性投資,不能有股權性質投資。
如果不屬於「短期資金運用」,而是「長期性投資」(轉投資),就是要回歸到金控法第36條規定,必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投資,但業者並沒有遞件申請。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