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說明,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繼承人未依「民法」應繼分辦理遺產分割,分得少的人是不是就要申報贈與稅?若要繳納贈與稅,還可以拋棄繼承嗎?南區國稅局說明,繼承人持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法」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有些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比依民法應繼分計算的遺產更多,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繼承人經協議所取得遺產的多寡,不用與應繼分相比較,沒有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當然也不用因為擔心被課贈與稅而拋棄繼承。
舉例說明,甲君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20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及2位子女,雖然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規定,3人平均分配,各自取得1/3的遺產,但子女考量母親健康狀況不佳,需要龐大醫療費用,協議由母親分得1500萬元,2位子女各分得250萬元,母親雖取得較應繼分更多的遺產,但屬繼承人間的協議,不因此造成繼承人相互間贈與的問題。
不過,南區國稅局提醒,我國採總遺產稅制,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協議分割;若繼承人以本身固有財產先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才可以不課徵贈與稅;換言之,繼承人至少應分得相當於所墊繳稅款金額的遺產,否則,若固有財產因此減少,形同實質上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就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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