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民眾經濟生活最基本保障,金管會快速朝野立委訴求,完成保險法修正並進行預告。圖為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保險保障功能,並根本解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所衍生問題,金管會今天(4日)宣布預告保險法修正草案,屬於保障型等八種情況之保單,將禁止強制執行,包括: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新臺幣10萬元等。
至於這次保險法之預期修正進度?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目前是60天的預告期,之後定案後將在第三季送到行政院;後續,就要看行政院和立法院審查,因此,尚無法確定何時會通過上路,金管會將積極爭取列入「優先法案」。
由於今年四月間傳出,有民眾保單被法院視為資產,而遭到法院強制執行,引起多位朝野立委關切,包括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及民眾黨立委黃珊珊也都提出質詢,並要求政府應修改保險法,維護民眾經濟生活最基本保障;金管會也快速回應,完成法規修正並進行預告。
蔡火炎表示,這次修正保險法明定免予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金管會經邀集專家學者、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產、壽險公會代表召開公聽會共同研商,擬具保險法修正草案,並依法辦理預告。
保險局指出,為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本次修法增訂免予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定明無解約金、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或保險法有明文規定不得終止之保險契約,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包括: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臺幣100萬元額度內者、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新臺幣10萬元額度內,以及該等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共八大種保單。
不過,現在保單產品相當多樣化,要如何判別不得強制執行標的?保險局官員表示,上述八種情況只要涉一種就構成,另外,如果有不同成分,就是檢視保單比重來認定
其次,保險局表示,於本次保險法修正前,為利執行機關就健康保險等保障型保險契約不予強制執行,金管會已完成保險契約強制執行參考原則之建議,以及保險契約險種歸類參考表,也就是說,在修法過度完成期間內,提供司法院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參考,以期簡化作業流程並減輕負擔。
另外,這次修法也增訂增訂「介入權」制度。未來,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之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向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所指定之債權人,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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