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前銀行員挪用客戶催收款288萬 遭罰400萬元

2024/05/14 16:28

元大銀行前行員挪用客戶催收款,遭金管會開罰400萬元。圖為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記者王孟倫攝)元大銀行前行員挪用客戶催收款,遭金管會開罰400萬元。圖為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14日)公布最新裁罰案。由於元大銀行的債權管理部前行員挪用催收款,違規行為時間約2年8個月,受影響客戶計46戶,挪用款項約288萬元;因此,金管會依照銀行法開罰元大銀行400萬元罰鍰。

據瞭解,本案是歷年來,首次銀行行員挪用客戶催收款而被金管會開罰的案例。

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元大銀行是自行清查發現債權管理部前行員,挪用催收呆帳戶款項,所涉缺失顯示該行辦理呆帳案件之催收,因此,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而予以開罰。

童政彰並透露,進一步調查,發現該行員是沉迷線上賭博,才鋌而走險、挪用客戶催收款項。

金管會調查,元大銀有兩大缺失,第一是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該行催收手冊所定作業程序,相關聯繫客戶協議還款方案、申請呆帳案件減免額度,及通知客戶核准額度與繳款帳號等作業,全程均由同一催收經辦人員辦理,欠缺作業牽制機制。

尤其,元大銀未建立妥適之客戶債務協議結果通知確認機制(例如協議結果書面文件或第三人通知等),使林姓行員得以作業流程之漏洞,虛報不實協議債權金額,進而從中挪用款項。

第二是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該行就辦理呆帳催收已定有相關作業規範,惟本案林姓行員未依規辦理,私下以個人行動電話聯繫客戶協商還款方案並提供個人帳戶供客戶還款,進而挪用催收款項,核有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

童政彰指出,本案已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金管會依銀行法核處400萬元罰鍰。

此外,金管會強調,鑑於近年來仍偶見銀行催收不良債權而衍生爭議案件,金管會呼籲,各銀行應確實重新檢視內部所定不良債權之催收及牽制機制之妥適性,並持續精進相關作業之內部管控機制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避免發生此類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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