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對私立學校的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列舉扣除限額也不同。(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可列舉扣除的限額也不相同。
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規定,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的捐款,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若未指定捐款給特定學校,則可全數列舉扣除。不過,如果未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而是直接捐款給私立學校,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舉例而言,甲君2022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總額376餘萬元,並列報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的捐贈金額185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是直接對私立大學捐贈,並非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經調整認列為一般捐贈後,可扣除上限金額核定為75.2萬元(376萬×20%),甲君被補稅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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