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公設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課徵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例如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仍應課徵贈與稅。
舉例而言,甲君申報2023年贈與名下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1/3給妹妹乙君,其餘持分2/3贈與孫子丙君,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1000萬元,並同時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500萬元,贈與淨額0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雖然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贈與妹妹乙君部分不能列為扣除額,因此,核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贈與孫子丙君部分),贈與淨額256萬元(贈與總額1500萬-免稅額244萬-扣除額1000萬),甲君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256萬×10%)。
南區國稅局提醒,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才可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且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供國稅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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