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有賴姓老農出售農地遭課450萬土增稅,稅務局用一招幫老農省下250萬土增稅。圖為農地,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洪美秀攝)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新竹市一位賴姓老農近日出售一筆農業用地,因鋪設水泥供做停車場使用,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導致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繳450萬的土增稅。新竹市稅務局細查後發現,老農的農地是在89年以前取得,且在89年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主動輔導賴老伯申請調高原地價,幫他省下250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漲價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所以持有的期間愈長,增值的倍數通常也愈多。農業用地如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給非自然人時,就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如果移轉的土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就可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減少漲價總數額,可大幅節省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賴老伯於78年取得農地,當時的原地價為90元/平方公尺,稅務局在審核的過程中比對各種圖資後發現,出售土地在89年當時種植有農作物,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立刻輔導賴老伯申請調整原地價,由90元/平方公尺調高至1800元/平方公尺,土地增值稅由450萬元降至200萬餘元,幫老農省下了250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出售給自然人,且持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先檢視土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或許還有調高原地價的節稅機會。有需要諮詢者可電洽:03-522-5161分機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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