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修正草案。(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落實公私立學校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修正草案,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教育部指出,本次修法重點為,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將會同財政部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教育部表示,未來修法通過,將可提高大額捐款意願,也符合捐款者對學校認同感,協助私立學校籌措更多財源,以健全學校發展,並提供學生更高品質的學習環境。此外,興學基金會之董事會成員包含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透過興學基金會把關捐款使用的情形,提高其監督密度。
教育部解釋,目前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 10%。
教育部說明,現行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亦規定,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 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
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上限,個人為綜合所得總額 7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總額 35%。但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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