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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稅兩項新制上路 放寬連續繼承時間認定、下修豪宅成交門檻

2024/04/29 10:28

房屋交易稅兩新制上路,放寬連續繼承時間認定、下修豪宅成交門檻。(永慶房屋提供)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今年房屋交易稅有兩項新制上路,包括連續繼承放寬持有時間認定以及下修豪宅成交門檻,房仲業者指出,後者若無法提出取得成本證明,恐怕得面臨稅賦增加的命運。

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指出,財政部為讓售屋所得稅基更貼近實情,在今年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下修各縣市豪宅交易的認定標準。台北市由7000萬元下修至6000萬元,新北市則從6000萬元下修至4000萬元,桃園市、新竹縣市、台中市、台南市以及高雄市,也從4000萬元下修至3000萬元,其他地區則從4000萬降為2000萬元。

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前,也就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房屋,賣房所得須併於隔年度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因此,他進一步舉例房地合一稅上路前取得房屋賣出的所得試算,以台北市總價6千萬元住宅為例,假設房屋現值400萬元,新制上路前,售屋所得計算為400萬乘以北市設算比率45%,申報所得金額為180萬元,但新制上路後,房地現值比率為總價6千萬元的30%,也就是1800萬元,再乘以設算所得比率17%,申報所得金額則為306萬元,因此,新制上路後,所得申報金額增加126萬元。

另外1項新制則是針對連續繼承,財政部放寬持有時間的認定標準。陳俊宏說明,過去若發生繼承再繼承情形,持有房屋時間僅能追溯至前一手,因此售屋所得恐因短期持有被課徵重稅,而新制放寬為同一房屋自買賣取得日開始後,不論經過多少次繼承都可累計持有時間。

繼承房屋售屋所得認定可分3類

另外,針對繼承而來的房屋,最終售屋所得可分3種情況申報稅賦,陳俊宏說明,主要取決於取得跟繼承房屋時間而定,第1類就是假設繼承時間點為房地合一稅上路前,也就是2015年12月31日前,則售屋所得就得並於5月的財產交易所得一起申報,第2類則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但繼承時間點發生於2016年之後,則新舊制都適用,可選擇最優惠方式申報,第3類為若取得房屋與繼承時間點都在2016年以後,則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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