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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30萬以下災損可書面審查 免實地勘查

2024/04/18 15:50

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申報損失30萬元以下,民眾申報後,國稅局將以書面審查,免再派員實地勘查。(資料照)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申報損失30萬元以下,民眾申報後,國稅局將以書面審查,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北區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倘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指出,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是參考1998年制2024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北區國稅局說,為主動協助及輔導0403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原則,於災害發生後迅即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3個月(自2024年4月4日起算3個月),有利轄區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補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2025年5月辦理今年度(民國113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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