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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震災後適用「特殊加班」 勞動部:4月已通報逾400人次

2024/04/16 18:30

花蓮震災後適用「特殊加班」,勞動部統計4月以來短短半個月,已通報逾400人次。(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花蓮大地震後救助及復原重建工作繁重,加班需求大增,勞動部今(2024)年起建置「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通報系統,統計適用《勞動基準法》特殊加班規定的案件,僅4月以來至15日短短半個月,就已通報逾400人次,較3月同期有2位數成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4月3日花蓮大地震後,若是為了災後救助及後續復原重建工作,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還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的限制。

黃維琛指出,勞動部自今年起建置「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通報系統,統計今年以來,因勞基法32條第4項而通報延長工時的案件,每月約300多人,但4月以來至15日僅半個月,通報就已達246人次;至於因勞基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通報案件.今年4月以來至15日,半個月達195件,但3月份僅236件,的確因震災而大幅增加。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使勞工加班,若平日加班應加倍發給工資;若在休息日加班應給工資。但勞工在工作終止後至再行工作前,雇主應給予勞工至少12小時的休息時間。

事業單位若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要求工作,被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於工作結束後即應給予補假休息,而該補假最遲仍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個日曆天內為之。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若違反規定,例如未在24小時內報核、未給補休加班費,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可處2萬至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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