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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經營權之爭》張國華訴請2021年董事會決議不成立 高院仍判決駁回

2024/04/02 18:51

長榮經營權之爭,長子張國華等人訴請2021年董事會決議不成立,高等法院仍判決駁回。(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8年前過世,經營權、爭產訴訟不斷,張榮發長子張國華、老臣柯麗卿等人認為,董事吳景明並非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身份,竟違法召集2021年5月舉行的第8屆第12次董事會,還以特別決議方式,選任二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在內等8人為基金會第9屆董事,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訴訟,台北地院判張國華等人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判決駁回,可上訴三審。

張國華、柯麗卿等人主張,張榮發基金會於2020年4月17日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通過解任鍾德美的董事長職務,及選任吳景明為董事長的決議。不過,吳景明、張國政、張國明3人提起確認吳景明與張榮發基金會間第8屆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之訴,已被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且吳國明在內的8位董事,已於2021年5月13日簽署第9屆董事願任同意書,吳景明既非張榮發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則無召集該屆董事會的權限,竟違法召董事會及以特別決議方式,做成選任張國明、張國政等人為基金會第8屆董事的決議,因此相關決議應不成立。

張國華等人亦指出,縱使吳景明8人仍具第8屆董事身分,但該決議未依張榮發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4條第1項後段所定的決議方式為之,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但書、第4項規定而無效,訴請法院判決董事會決議不成立。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衛福部未許可張榮發基金會執行2021年5月3日第8屆第12次事會決議,故應延長原董事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此外,董事改選並非捐助章程第14條第1項後段的「辦理財產變更登記等及其他重大事項」,章程亦無反對的規定,則張榮發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報請衛福部核可後,以普通決議通過該決議,即成立且有效,判張國華、柯麗卿等6人敗訴。

張國華等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認為,吳景明3人已向北院聲請訂暫時狀態處分,經北院裁准,有權在確認事件判決確定前,由吳景明行使張榮發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職務。至於吳景明8人雖簽署第9屆董事願任同意書,但對終止第8屆董事委任關係,並不生效力,因此吳景明有權召開董事會。

高院指出,張榮發基金會第8屆董事任期屆至未及改選,吳景明於2021年間多次召開董事會議,均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法定特別決議的門檻,而無法進行董事改選,張榮發基金會因此於2021年2月20日向衛福部申請改以普通決議選舉董事,經衛福部許可,則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規定,張榮發基金會的董事會以普通決議選舉第9屆董事,於法有據。因此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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