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遺產稅核定前 這樣做可先移轉部分財產

2024/03/26 07: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核定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前,納稅人若因特殊情形急欲移轉部分遺產,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擔保品,經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時,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人就可以先行處分已提供擔保的部分遺產。

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滯納金、利息後,稽徵機關應發給繳清證明書;納稅人若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可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至於所謂「確切納稅保證」,高雄國稅局說明,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的外幣、上市或上櫃的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的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2023年1月死亡,繼承人B君於3月申報遺產稅後,在遺產稅核定前,因須履行被繼承人死亡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的移轉財產權義務,B君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先行核發甲土地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經國稅局同意後,提供甲土地等值的B君所有定期存單做為納稅擔保,取得國稅局核發甲土地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

高雄國稅局表示,繳清遺產稅前,若有先行處分部分遺產的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即可處分該財產。不過,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納稅人申請提供擔保、經核准同意先行移轉遺產而得展延,仍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逾期依法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