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若無法證明支付款項為其所有,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若能證明支付的款項確實是未成年人所有,不用課徵贈與稅;不過,若無法證明支付款項為其所有,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就要課徵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若不能證明支付的價款屬於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而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7歲,向第3人購買新北市房地,買賣成交價格2000萬元,甲君的父親乙君(法定代理人)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提示甲君存摺影本,證明該項支付不動產價金來源,為甲君自2013年至2023年間受贈與自父母的存款。
國稅局查核,甲君銀行帳戶於購置不動產時,確實已有足夠資金,且支付價款確實由甲君的銀行帳戶支付,因此核定非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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