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房地給子女,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不同於買賣取得。(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高房價下,不少父母為鼓勵年輕人成家,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壓力;不過,日後子女想換屋而出售該房地,可減除成本不同於買賣取得房地的成本。
高雄國稅局說明,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房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房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不過,取得房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也不同,例如買賣取得房地者,成本為取得房地的價額;受贈取得房地者,成本為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CPI(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6月以600萬元購入A房地,於2021年6月將房地贈與兒子乙君,贈與當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乙君於2024年3月1日出售房地,應依受贈時房屋現值及土地現值按CPI的106.8%計算取得成本427.2萬元(400萬元×106.8%),而不可以甲君2020年6月購入價額600萬元為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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