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基泰建設董事長陳世銘(右)與總經理馮先勉。(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股票上市公司基泰建設被控利用境外公司,以投資中國不動產、期滿保證返回本金、每年固定支付10%至18%不等利息等手法,向35位投資者吸金合計5億4807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今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基泰公司及其時任的董事長陳世銘、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馮先勉等15人;至於基泰大直鄰損案,另案偵辦中。
這次被訴者還有:馮先勉前妻的侄子、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徐志明、馮先勉之子馮樹廷、當時的基泰總經理室與貴賓服務部協理邱美文、總經理室特助與基泰「快樂一生慈善基金會」執行長翁金杏、基泰貴賓服務部襄理胡永芳。
時任基泰財務服務部副理與基泰持股19%的境外公司「Horng Tay Investment Limited」負責人楊靜玟、基泰中國投資部副總洪敏凌、基泰會計服務部副理李秋雲、基泰行銷部經理李珮伶、基泰土地開發部經理翁光輝、基泰財務長陳碧嬌、基泰公司顧問與境外公司「Perry Limited」負責人左紀泰,基泰投資44.33%股權的境外公司「Ge Mei Investment Limited」與平頂山三元建材公司負責人徐長勳共15人。
檢調調查,陳世銘及馮先勉等人自2010年起至2014年間,在取得境外公司實質控制力後,對外招募投資人前往基泰公司10樓、11樓聽取投資說明會。
檢調調查,他們向投資人介紹基泰公司位於中國的投資案,宣稱基泰在中國的「豫森時代新城、豫森鄭州、鷹城及鷹城國際商務中心、佛光建案、翠景園建案、魯山綠地國際花都、河南省平頂山市、平頂山市東澳水城建案」等不動產投資案獲利豐厚,且「期滿保證返回本金、每年固定支付10%至18%利息、售屋平分獲利」,還組織投資人赴中國參訪。
檢調調查,陳、馮等人為了規避經濟部投審會審查,利用境外公司與投資人簽約,約定每單位最低人民幣100萬元,投資期間2至3年,固定給予年利率10%至18%不等利息,每半年發放1次利息,投資期滿保證返還本金,總計向35名投資人吸金5億480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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